第(di)一条(tiao) 为了规范木(mu)材(cai)运输证的领(ling)取、发放、保(bao)存、签发、统计报告等行为,根(gen)据《森林法》、《森林法实施条(tiao)例趴《山东省森林资源管(guan)理(li)条(tiao)例》和有关(guan)木(mu)材(cai)运输证管(guan)理(li)的规定,制(zhi)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木材运输证包括《出省木材运输证》(以下简称出省证)和《山东省木材运输证(省内证)》(以下简称省内证)两种。
出省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,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购买。
省内(nei)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(men)统一印制。
第三条 各级林(lin)业主(zhu)管部门林(lin)政工作机(ji)构(含(han)木材检查(cha)站),根据授权或委托权限具体(ti)负责木材运输(shu)证的(de)领取、发(fa)(fa)(fa)放(fang)、保(bao)存、签发(fa)(fa)(fa)、统计(ji)报告(gao)等管理工作。除林(lin)业主(zhu)管部门林(lin)政工作机(ji)构外,其他部门、单位(wei)和(he)林(lin)业主(zhu)管部门内(nei)设(she)的(de)其他任何职能机(ji)构,都不得代行运输(shu)证的(de)领取、发(fa)(fa)(fa)放(fang)、保(bao)存、签发(fa)(fa)(fa)权。
第四条 木材运输证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到省林业主管部门领取。领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领取木材运输证申请表》(式样附后);
(二)省林业主管部门林政机构随机确定的部分木材运输证存根;
(三)具(ju)体领证人员还(hai)应出(chu)示林业(ye)行政执法证。